3.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社区建设和村镇规划。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重点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其它人员采取聘用合同制,经费通过合理收费解决,实行政府限价,加强收费监管。城市(镇)改造和新建800户以上的小区,必须在小区内新建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的幼儿园。新建小区的规划和验收必须经教育部门签字,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督查小组,2011年底,完成对城市(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查、回收任务。对未按批复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2011年底前完成补建任务。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市(镇)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用于公办幼儿园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4.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要掌握本辖区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加大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力度,支持鼓励社会团体、民间非赢利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减免租金等方式进行扶持;对租用国家、集体或企事业单位房产兴办幼儿园的,其园舍租金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或优惠;对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积极探索幼儿园“民办公管”的管理办法,教育部门从公办幼儿园中选派优秀园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从事业务管理工作,使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办园水平上共同提高。
自2011年起,启动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计划,对依法设立、达到一定办园质量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按其招生人数及上年度属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实行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成本核算,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凡产权属于开发商的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执行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5.盘活区域教育资源,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掘本地各类教育资源,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胆创新办园的体制和机制,多种形式举办各类托幼机构,盘活区域教育资源: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举办幼儿园;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名园引进”、“名园办分园”、“集团办园”等多种办园方式,形成灵活、多样、开放的办园体制机制,以点带面,以面带片,实现优质幼教资源在全市的满覆盖,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建立对口帮扶、互助发展联盟,形成城乡幼教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整体提升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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