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加大职能部门在幼儿园审批、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指导作用,保证新建的幼儿园均符合标准。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决制止和杜绝无证办园。
(2)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人防、物防、技防),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检查。各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广泛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3)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幼儿园开展保教工作的需要。根据本地群众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收费标准,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家庭承担的费用不超过教育成本的25%(省征求意见是25%),其他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遏制虚高收费。加强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和制止各种乱收费。
(4)坚持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遵循“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为其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卫生条件差、不能保障幼儿基本保育教育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按照《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