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做好各项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要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期教育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编制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分步实施方案,提出优化学前教育机构、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等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地方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学前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责任落实、保教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增加资金投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顺利实施
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比较完善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省定标准拨付生均事业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并逐年提高。学前教育经费逐步达到教育经费的8— 10%。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的监管。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设立学前教育各类专项经费。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各级学前教育建设专项经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学前教育奖励基金等,用于幼儿园建设、改善办园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学前教育管理者和教师。明确教育费附加的5%以上用于学前教育,主要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扶持和补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合格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金、扶持民办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发展。
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以及对幼儿园晋级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等。对按照规划布点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的,视其办园规模与资金投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标准:(1)按照幼儿园建设规范标准新建幼儿园,办园规模在12班的,奖励10万元。(2)按照幼儿园建设规范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办园规模在12班、新增硬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鼓励争创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获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3万元。
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免费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也应安排不低于10万元的培训经费。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
每年全市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通报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编制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