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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漯河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选择重点流域、敏感区域、养殖集中区,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善、积极性高、保障资金配套、具辐射带动作用的村庄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
  (四)资金申请使用。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市、县区财政要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提供配套资金文件、凭证等资料,市财政局、环保局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度、核算制度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度,县区财政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施工单位依实施进度、有效报账凭证向乡镇政府申请报账,经县区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县区财政局核拨给施工单位。项目验收后,乡镇政府进行决算,县区环保局进行审查,县区财政局依合同和申请拨付项目建设款。
  (五)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省下达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后,按照逐级上报、层层筛选的原则,根据《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的具体要求,县区政府组织项目申报,由市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
  (二)项目实施。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乡镇政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财政、环保部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和备案。项目批准后,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市财政局、环保局统一安排招投标,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市环保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指导、督促、考核、验收,验收后市环保局负责将验收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材料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三)实行项目公示制。市县区财政局、环保局要在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预期效果、资金安排等情况张榜公布。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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