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建设用地。政府集中建设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公示,出让成交后写入出让合同。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享受税收优惠。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对象和租金标准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综〔2010〕54号)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四)完善配套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在筹集房源和租赁经营方面所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计价标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暖、用气标准执行;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与城市户籍常住人口同样的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和就医等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认真调查,科学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定期开展住房需求状况调查工作,科学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满足社会各收入阶层住房居住需求。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