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阶段:产权变更阶段。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单位资产划转通知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第六阶段:机构制度建设阶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建立相应机构,完善配套措施,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和资产整合。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以及推进行政单位职能转变,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紧实施,确保统一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献波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周新峰、市监察局局长罗凤英、市财政(国资)局局长李荣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关新来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国资)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主管副职为成员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和制订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国资)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密切协调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要根据本意见制订资产移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国资)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总公司提供各单位的房地产信息资料,本着特事特办、先易后难的原则,认真做好资产清查、产权变更、房地产处置等各项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对产权变更、房地产处置中需要收取的相关费用尽可能地给予减免;房地产产权变更中必须缴纳的税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四)强化责任追究。市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房地产统一管理工作中隐瞒不报、推诿扯皮、行动迟缓、拒不划转资产的,财政部门要停拨其公用经费,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