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序
1.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的定期抚恤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工作单位审核,区县民政局批准核发。
2.区县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具有本通知中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待遇最高一种发放,不重复享受。
(三)定期抚恤金从批准的下月起发放。
(四)本通知执行前已经享受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和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原标准高于此通知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但不再按原增长机制调整提高,在新标准达到或超过原标准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原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交市民政局管理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未经本市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本市民政部门补办残疾等级评定手续后按照本通知发放定期抚恤金。
(六)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死亡的、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享受原有待遇条件的,从死亡和情况发生变化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七)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北京市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3.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4.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审批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类 别
| 定期补助金标准(元/月.人)
|
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
|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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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