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1]35号)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改善施工人员生活作业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工程招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