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内的宿舍住宿。
第三十条 (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提倡统一设置食堂。食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有卫生许可证,制定健全的生活管理制度。食堂必须距离厕所、垃圾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超过15米;食堂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安装纱门和纱窗;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食品应有遮盖。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第三十一条 (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公通[2009]74号)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二条 (治安和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区域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医护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医务室,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品、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施工现场应经常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防治噪声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临时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三)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三十五条 (夜间施工备案)
房屋市政工程需要在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