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相关要求
各级局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严格抓好两项法规的落实。
(一)2011年我系统首次开展报告工作,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移居情况的报告要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以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领导干部及适用人员参照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进行填报,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情况。新发生报告事项、新任领导干部符合报告条件的,在事后30日内报告。
(二)《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适用人员范围及管理:省管领导干部;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及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市州、长白山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县、区局主要领导。
(三)省管干部的报告材料,由省局主要领导签字、个人密封后交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各市州、长白山局的省局管理干部的报告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个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交单位人事科(处)转交省局人事处。主要领导报告材料,由省局主要领导签字后,个人密封交省局人事处。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及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个人密封交省局人事处。各市州、县(市、区)局其他领导干部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部门负责。
(四)各级局要组织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报告材料的受理、转交、请示答复、材料查阅、材料保管等项制度规定。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两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干部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接到有关举报或对领导干部问题反映突出的,可以对报告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六)人事部门负责报告材料的管理,建立存放报告材料专用文件柜,统一制式表格(报告表16K纸型)、专用信封和信封密封条,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守保密纪律。
四、加强对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