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是要规范酒类经营者经营行为。要加大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监督市场开办者和酒类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依法监督酒类经营者,履行酒类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酒类批发单位全面实行“一票通”制度,有条件的酒类经营者安装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建立电子台帐,确保依法规范经营。
  三是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执法力量,采取市场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对本辖区内酒类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对证照不全及超范围经营的,依法查处。
  (三)开展酒类市场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把质量准入关
  一是加大对进口酒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大型商场、超市、宾馆等经营场所的日常检查,对经销的进口酒类,认真查验酒类进口报关单据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中文标签,标注是否规范。
  二是加大对散装酒的检查力度。抓好酒类专业批发市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农村食杂店等散装酒重点销售终端区域的日常监管,对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盛装容器不符合要求的散装酒,一律封存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装酒依法没收,集中销毁。
  三是加大对酒类经营者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酒类市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把监管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分局(所),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仿冒知名酒类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印制酒类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开展酒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查,规范添加剂使用行为
  要结合全省系统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酒类生产经营的检查力度,对酒类生产经营中故意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抽样检验工作
  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结合工商部门的年度抽检计划,把抽检工作贯穿整治全过程,特别是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市场检查发现的酒类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检验,要加强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提高酒类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酒类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要建立健全以保障流通环节酒类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规范的监管执法体系,严把酒类进货关、质量管理关、不合格酒类退市关,监督市场开办者、酒类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实施酒类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失信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酒类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经营意识。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