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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的规定》的通知
(吉工商合字[2011]98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9号),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的规定;
  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
  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变更申请表;
  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注销申请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提高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信用度,推动经营主体身份真实化,促进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后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吉林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交易平台,以及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平台及相关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条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备案机关)负责实施和管理本级登记注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备案工作,各市、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备案机关)负责实施和管理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备案业务培训,指导备案机关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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