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1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批准的章程,围绕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承担国土资源厅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组建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一个学科或一个专业只能组建一个社会团体或专业委员会,学科、专业相近的应合并组建。
第二章 社会团体管理
第四条 国土资源厅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厅领导根据分工,分别联系有关社会团体。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社会团体的归口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定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
(二)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成立分支机构前的审查;
(三)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提名和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候选人提名的审核;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纪行为;
(五)对社会团体重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指受厅委托负责指导社会团体业务活动的单位(即目前挂靠的单位)。履行以下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