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
(三)指导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邀请社会团体参加与其业务有关的重要工作会议。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党政领导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厅同意。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认真做好换届工作。换届申请应提前二个月向厅报送,经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候选人由厅党组推荐;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社会团体提名,报厅人事处审查同意推荐后,按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参加选举。厅党组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厅机关党委;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党员关系应转入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党员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人员由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也可聘用少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推荐,报人事处审查备案。
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社会团体编制数额。社会团体编制数经人事处同意后报民政厅核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实行报告制度。社会团体重大业务活动应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活动计划、活动总结,并报厅相应主管处室及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