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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

  (三)指导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邀请社会团体参加与其业务有关的重要工作会议。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党政领导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厅同意。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认真做好换届工作。换届申请应提前二个月向厅报送,经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候选人由厅党组推荐;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社会团体提名,报厅人事处审查同意推荐后,按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参加选举。厅党组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厅机关党委;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党员关系应转入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党员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人员由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也可聘用少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推荐,报人事处审查备案。

  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社会团体编制数额。社会团体编制数经人事处同意后报民政厅核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实行报告制度。社会团体重大业务活动应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活动计划、活动总结,并报厅相应主管处室及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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