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等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会团体开展涉及全省范围、全行业范围的活动,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开展涉及有外国组织参加的学术交流、组织出国考察等活动需报厅有关处室审批。社会团体不得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工、合并、撤销、换届选举、修改章程,变更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时,应按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厅审核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厅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按民政厅范本制定修改,经厅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民政厅核准。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不得成立公司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在厅人事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工作结束15日内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经厅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要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业务上接受厅财务处指导,并自觉接受省厅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厅财务处备案。接受国外和港、澳、台有关组织或个人捐赠,必须报厅财务处和科技外事处审核,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