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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65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制止私搭乱建的高压态势,实现对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高效治理,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止私搭乱建管理工作意见》(许政〔201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搭乱建是指个人及单位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及许昌县新许社区、尚集镇、将官池镇、河街乡、苏桥镇。

  第四条 对私搭乱建行为实行经济补偿机制,以弥补私搭乱建对城市建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第五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制止私搭乱建的主体,要加大制止私搭乱建的拆除力度,依法打击私搭乱建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有序进行,把私搭乱建造成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第六条 补偿金的扣缴对象是县(区)政府(管委会),补偿金标准扣缴为每平方米300元。

  第七条 补偿金按月核定当月扣缴,以当月累计认定未拆除私搭乱建面积为依据。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负责测量相关县(区)未拆除私搭乱建面积。

  第八条 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考评私搭乱建拆除情况,每月25日前对相关县(区)未拆除私搭乱建面积进行核查认定,下达《许昌市区扣缴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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