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限划分。全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时限为2011— 2013年,3年示范成效评估基准年为2010年。我市示范成效评估基准年为启动示范工作的上一年,按照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个阶段逐步推进,每年市进行项目成效小评估,3年省进行成效大评估。
二、示范区选取和项目设计要求
(一)示范区选取的原则。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重点地区基础上,优先将以下地区作为示范区:
1.15个中心镇试点、50个新型农村社区试点,许昌新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和北汝河、颍河橡胶坝以上等重点区域流域,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交通干线沿线。
2.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通过连片村庄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分布地区。
3.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在1— 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
4.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二)示范项目设计的要求
1.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要满足以下3个基本要求:
(1)示范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2)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具体可视当地情况而定;
(3)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2.优先支持的示范项目:
(1)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和解决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连片村庄污染治理项目;
(2)在不出现重复投资的前提下,与国家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的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进度一致的村庄连片整治项目;
(3)将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的地区的项目。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通过2011— 2013年连续3年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