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领导。近年来,我市和大部分县(市、区)建立了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目前,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随着机构改革和人员的变化,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加强。县(市、区)要确定一名副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政府办公室要明确一名副主任为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在政府办公室。
县(市、区)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和市无线电管理局做好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局建立健全本辖区台站资料数据库;督促各设台单位办理使用许可手续;协助查处非法设台;协助查处有害干扰;帮助追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县(市、区)法制部门要做好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咨询,要按照我市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展调研工作,出台有利于我市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的文件和政策,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要建立无线电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县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协调功能,及时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宜。各成员单位要经常加强联系,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开展。各有关行业、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和运行中贯彻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用户不私设电台乱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引导设台用户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好用好自己的无线电设备;严格按照核定范围工作,防止产生有害干扰,共同维护电磁环境和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的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要求,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标明型号核准码。不合格的产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撤销核准代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