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防销售无型号核准设备和在维修中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等不当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源头管理。
(五)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台(站),应责令其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好人们群众的利益。
(六)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管理执法,依法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做好对故意扰乱通信市场秩序、肆意破坏国家通信设施、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8条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积极做好取证,为依法处理提供可靠证据。
(七)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广电、水利、教育、城管、铁路等重点设台部门,各大电信运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一名懂政策懂技术的同志,专门负责无线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无线电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市无线电管理局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对各县区专(兼)职无线电管理人员和各设台单位的无线电专管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有关法律政策和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对县(市、区)和市属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要建立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做好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与当地驻军联系,加强合作,搞好服务,为驻军的无线电通信安全和重大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