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酒类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五)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严格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规章和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大对集贸市场、社区超市、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强化市场流通和餐饮加工环节的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猪肉、猪肝进行“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风险监测,确保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食品链条各环节专项整治
(一)种植养殖环节。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对蔬菜、水果主产区的农药经营点和畜禽、水产养殖环节的用药、用料进行重点整治,从源头上解决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违规使用问题。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