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全覆盖。
6月30日起,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确定具体剂型、规格和数量。根据省统一招标结果,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卫生局负责)
(2)以县为单位,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卫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
(4)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计划,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比例按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办法执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理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月底前全部完成定编定岗,6月底前全部完成竞争上岗、全员签订聘用合同。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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