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四、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草原防火站建设项目,加强草原防火能力,保护草原建设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确保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三)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建立地形及草原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研究开发草原火灾管理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火情发生模拟软件;建立和完善通讯调度指挥系统,火场图像实况跟踪系统,草原防火预警预报系统。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火灾勘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火灾结束后,由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同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人民政府。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及时修订与更新,报县应急办备案。
各基层草原火灾监测站要制定与当地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子预案或操作手册。
(二)奖励与责任
火灾扑灭后,指挥部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扑救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医疗、抚恤。对在防扑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