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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预验收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预验收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1]21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为加快我省7月1日前核准的非招标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确保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核定1.15元/千瓦时上网电价,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可持续发展,对7月1日前核准的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采取特殊的预验收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光伏发电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增加施工人员,合理布置施工方案,确保在12月11日前完成项目本体及并网工程一、二次设备全部安装工程。

  二、省电力公司要对发电企业加强并网指导,积极合理安排各项目并网验收工作,简化并网程序,确保电站及时可靠并网。

  三、海西州能源局、海南州发展改革委、格尔木市经发委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督促企业加快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各种问题,务必为项目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协调不力,因外部环境影响项目进程的地区,明年不再安排能源建设项目。

  四、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西北电监局西宁办,省电力公司,项目所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太阳能光伏发电预验收工作组,12月初开始进行验收。

  五、预验收工作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印发预验收合格通知书。发电企业据此申请办理上网电价批复文件。安全、消防等专项验收待竣工验收办法实施后进行。

  六、请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西北电监局西宁办,省电力公司,海西州能源局、海南州发展改革委、格尔木市经济发展改革委将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于12月2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参加验收人员应固定。

  七、验收费用由各发电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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