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罚决定。
  执法主体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送达。
  执法主体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经市住建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市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住建、国土部门监察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时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巡查的;
  (二)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或是接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制止、立案查处的;
  (三)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市住建部门办案人员未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情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的。
  (四)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对违法用地项目自行拆除,市国土部门办案人员未按照规定在法定起诉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请人不能提供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为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的,或是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经营活动不及时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请人不能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用电、用水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对申请人给予供水、供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供水、供电部门有关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不及时出警进行处置,或是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不依法进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