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但在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办理完毕的信息申请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有关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备查。
第四章 对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局处理的各项业务(主要指公文系统处理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规则、政务活动等信息通过会议、文件和政务内网等形式和途径在本局系统内部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以下信息在全系统公开。
(一)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三)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以及纪律处分等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应公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局公文系统处理的业务通过系统流程监控功能进行公开。其中:
(一)向本局领导开通流程监控功能,不作权限限制,可浏览公文系统处理的全部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内容。
(二)向本局各科室、分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提供公文系统处理的全部业务清单,如需了解业务清单上业务办理情况和内容时,须向系统管理员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授予权限浏览。
第二十五条 本局系统各工作人员对内部公开信息特别是正在处理的业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局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每年年末组织考核。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