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流通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1]43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宁政发[2011]109号)精神,规范我区流通环节收费行为,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流通环节收费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清理,从9月1日起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不得再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进场费。
二、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通过采取财政、税费等手段对辖区内个人、集体或民营投资主体建设的农贸市场所涉及的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并在政府补贴或者税费减免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降低租赁费、进场费等收费标准。
三、要认真落实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对各地蔬菜批发、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11]4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开展清理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不合法收费行为,规范收费项目,及时提出清理意见。
四、要对辖区收取早市、马路市场及蔬菜直销店占道费和卫生费的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从9月1日起,占道费和卫生费的免收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