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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地区进口肉类经营备案单位年审工作的通知

  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  )、输出国际或者地区(  )出具的相关证书(  )、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  )对该证书的要求。
  12.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  )和(  )。
  13.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  )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  )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  )港区装船运往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  )。
  14.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  )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15.运输肉类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获得(  )批准,按照指定的(  )和(  )过境。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  )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  ),在(  )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6.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  )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  )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  )证。
  17. 许可证核销以(  )重计。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   )后方可使用下一份许可证。
  18.进口肉类的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标注的品名应符合(    )。
  19.进口肉类的原产国、品种和厂号应列入(   )名单。
  20. 经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准予生产、加工、使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  )、(  )、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2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口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22.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终止已签发的(  )使用。
  23.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  )或者转让。
  24.截止到2011年6月1日,可以向中国出口猪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5个):(                  )。
  25. 截止到2011年6月1日,可以向中国出口鸡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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