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 )、输出国际或者地区( )出具的相关证书( )、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 )对该证书的要求。
12.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 )和( )。
13.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 )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 )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 )港区装船运往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 )。
14.进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 )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15.运输肉类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获得( )批准,按照指定的( )和( )过境。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 )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 ),在( )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6.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 )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 )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 )证。
17. 许可证核销以( )重计。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 )后方可使用下一份许可证。
18.进口肉类的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标注的品名应符合( )。
19.进口肉类的原产国、品种和厂号应列入( )名单。
20. 经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准予生产、加工、使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 )、( )、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2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口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22.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终止已签发的( )使用。
23.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 )或者转让。
24.截止到2011年6月1日,可以向中国出口猪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5个):( )。
25. 截止到2011年6月1日,可以向中国出口鸡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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