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产权登记的,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核发、换发或收回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不予产权登记的,市政府机管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发生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需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机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与否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获准暂缓登记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将国有资产权属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对产权待界定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报市政府机管局认定。
市级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机管局调解。市政府机管局不能解决的,由市政府机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裁定。
(二)申报单位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能将国有资产权属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机管局并提出延续暂缓登记的申请。市政府机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与否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延迟原因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有关文件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市级行政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由市政府机管局统一印制发放。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如有遗失或者毁坏,由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机管局申请补领。
市级行政单位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事项,必须出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对市级行政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检查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市级行政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机管局网上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相关产权年检事项,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