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关于做好本市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镇渔业部门:
根据国家及市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渔业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渔业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渔业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水生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本市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的人员。
二、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乡村兽医登记:
1、取得中等以上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市、区(县)有资质培训部门培训合格的。
三、登记程序
申请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的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以上材料与登记条件相对应,提供一条即可)。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
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pdscxxq@126.com,书面登记表盖章后与其它相关材料请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团牌楼路386号2号楼304室,邮编201202。
截止日期:2011年8月30日。
联系人:徐霞倩 电话:58594952
附件: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表》
浦东新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2011年8月18日
附件:
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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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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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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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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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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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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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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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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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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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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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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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情况
| 时 间
| 毕业学校
| 学 历
|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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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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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情况
| 时 间
| 地 点
|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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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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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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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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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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