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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机制建设
  工作机制是调解工作有序、有效运行的保证。目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其它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建设。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1.衔接的主要单位:原则上是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如信访、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险、水利、卫生、城建、畜牧、工商、税务等部门。
  2.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机构(县、乡镇、村矛盾调处中心、主办协调单位、成员单位等);
  (2)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附件3);
  (3)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包括信息通报共享,重大矛盾纠纷会诊等制度)(附件4);
  (4)运行程序(参照附件2);
  (5)考核、监督、奖惩、保障机制。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1.衔接单位:法院(法庭)、检察院;
  2.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机构(县、乡镇、村居调解中心、主办协调单位、成员单位);
  (2)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附件3);
  (3)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包括信息通报共享、重大矛盾纠纷会诊等制度)(附件4);
  (4)运行程序(参照附件2);
  (5)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机制;
  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调解组织已达成调解协议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6)考核、监督、奖惩、保障机制。
  (三)人民调解与社团、行业调解衔接
  1.衔接的主要单位:工、青、妇等社团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
  2.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机构(县、乡镇、村居调解中心,主办协调单位、成员单位);
  (2)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附件3);
  (3)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包括信息通报共享、重大矛盾纠纷会诊等制度)(附件4);
  (4)运行程序(参照附件2);
  (5)考核、监督、奖惩、保障机制。
  机制建设因层级不同侧重点不同。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本身就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和社团、行业调解相结合的综合性的“大调解”格局,机制建设应与“大调解”格局相适应;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则侧重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的格局,机制建设应侧重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协调、联动;村(居)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则应在人民调解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的新情况、新需要,不断建立新机制和新制度,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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