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机制建设
工作机制是调解工作有序、有效运行的保证。目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其它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建设。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1.衔接的主要单位:原则上是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如信访、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险、水利、卫生、城建、畜牧、工商、税务等部门。
2.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机构(县、乡镇、村矛盾调处中心、主办协调单位、成员单位等);
(2)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附件3);
(3)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包括信息通报共享,重大矛盾纠纷会诊等制度)(附件4);
(4)运行程序(参照附件2);
(5)考核、监督、奖惩、保障机制。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1.衔接单位:法院(法庭)、检察院;
2.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机构(县、乡镇、村居调解中心、主办协调单位、成员单位);
(2)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附件3);
(3)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包括信息通报共享、重大矛盾纠纷会诊等制度)(附件4);
(4)运行程序(参照附件2);
(5)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机制;
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调解组织已达成调解协议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6)考核、监督、奖惩、保障机制。
(三)人民调解与社团、行业调解衔接
1.衔接的主要单位:工、青、妇等社团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
2.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机构(县、乡镇、村居调解中心,主办协调单位、成员单位);
(2)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附件3);
(3)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包括信息通报共享、重大矛盾纠纷会诊等制度)(附件4);
(4)运行程序(参照附件2);
(5)考核、监督、奖惩、保障机制。
机制建设因层级不同侧重点不同。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本身就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和社团、行业调解相结合的综合性的“大调解”格局,机制建设应与“大调解”格局相适应;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则侧重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的格局,机制建设应侧重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协调、联动;村(居)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则应在人民调解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的新情况、新需要,不断建立新机制和新制度,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