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
(三)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
(四)对申办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五)纪律松弛,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八)阻止投诉人投诉,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机关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未能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
(二)对有关效能建设的规章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作出处理,或进行袒护、干扰调查的;
(四)对群众投诉、领导批办件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不认真查办,未按时办结的;
(五)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