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厂燃料含硫率:已安装脱硫设备的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或脱硫效果不能长期稳定达标的电厂,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5%的燃料。大运会前各电厂要储备足够的优质煤和燃油。
(4)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监督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督察频次:对所有火电厂,7月1日至31日,现场督察不少于一次;8月1日至11日,现场督察不少于一次;8月18日至23日,现场督察不少于一次。
(二)工商业锅炉、窑炉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极端不利气象条件限产停产情况。
督察内容:落实高能耗、重污染锅炉窑炉淘汰任务,积极推进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的工商业锅炉、窑炉降氮脱硝及高效烟气脱硫除尘工程,确保在用工商业锅炉、窑炉符合我省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燃料含硫率,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在用工商业锅炉、窑炉限产停产情况。
督察目标:
(1)4蒸吨/小时以下(含)及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完成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附表3);深圳市10蒸吨/小时以上(含)的燃煤、燃木柴、燃重油锅炉必须完成治理任务(附表4);主要控制区域内其他市的重点企业工业锅炉必须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附表5),确保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要求。
(2)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实施中央空调余热利用及集中供热工程替代供热锅炉;对不在淘汰范围但无法通过集中供热或余热利用工程替代的20蒸吨/小时以下的非燃气锅炉,要督促其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3)督促各市(区)完成工业企业窑炉降氮脱硝及烟气脱硫除尘污染治理任务,确保达标排放(附表6)。各市所有保留的水泥企业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备,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附表7),所有保留的陶瓷及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附表8)。
督察频次:7月1日至8月23日,抽查不少于10%的工商业锅炉、窑炉数,酒店、水泥及陶瓷和平板玻璃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各不少于3家。
(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称“POPs”)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情况及极端不利气象条件限产停产情况。
督察内容:加强重点防控企业(附表9)现场监管,督促二恶英类削减控制工程项目(附表10)加快整治。
督察目标:强化重点防控企业现场监管及了解2012年前必须完成二恶英类削减控制工程项目的治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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