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建立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确定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2011年,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助,以后年度中央、省级财政将按照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财政补助金额。从2011年起,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确保我市机构供养和散居孤儿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补助方式为:保持各县(市)区低保补助渠道标准不变,加中央、省专项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散居孤儿补助方式为:中央、省专项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补助。以后年度市、县财政将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度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孤儿医疗康复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置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医疗保健机构要定期了解本地区孤儿的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卫生和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偿方案的政策衔接,全面提高农村部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逐步提高包括农村孤儿在内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孤儿医疗康复经济负担。同时,进一步推进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就医结算“一站式”服务,为包括农村孤儿在内的参合人员得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服务提供便利。
(三)孤儿教育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
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学校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障碍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对其提供特殊教育。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免费满足孤儿上学需求。有关学校要加强孤儿心理辅导和教育,针对孤儿学业程度,加强个别辅导,从生活、学习细微处关怀孤儿。对在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或专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对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鼓励教育机构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资金优先向孤儿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