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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孤儿就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成年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孤儿就业。对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孤儿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把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孤儿纳入援助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孤儿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帮扶政策。鼓励成年孤儿自主创业,给予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五)孤儿住房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需求,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区的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要按照政策优先将其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补助标准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住房安全。试点地区外的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各地要整合有关项目和资金,利用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措施,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建房补助资金,并做好建房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孤儿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四、强化孤儿保障工作服务体系
  (一)拓宽孤儿安置渠道。通过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充分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依法确定孤儿监护人,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加大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亲属抚养监护孤儿的能力。不断完善家庭寄养管理,推动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心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鼓励我市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对寄养在家庭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经评估后优先办理收养手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和良好的抚育。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的机遇,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教、救护车、校车等必需的装备器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健全完善职称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促进整合现有人员队伍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和辐射作用,拓展服务社会功能,为社区残疾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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