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孤儿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政策措施惠及到每一个孤儿。
民政部门是政府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做好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儿童福利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实孤儿身份,规范发放程序,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为孤儿提供福利服务和相关保障。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各项保障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支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孤儿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发改部门要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研究制定社会福利公益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条件。
教育部门要做好孤儿受教育的保障工作,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开展特殊教育工作,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孤儿应予免费就读,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附设成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并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学校或特教班的教师,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应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教育部门承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出具捡拾人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孤儿认定以及收养登记证明,及时做好户口登记;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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