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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五)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技术中心每年有3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和省、市技术创新项目。

  (七)企业两年内无走私或涉税违法等情况。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直接向市工信委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后,会同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最后审定。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联合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的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其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已通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撤销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逐步建立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产品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及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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