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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依据《通知》规定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对特定时间点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用地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对特定时间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进行测算。通过潜力测算,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用地挖潜的规模和分布,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的依据。

  四、评价工作成果

  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以下成果:

  (一)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报告;

  (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报告;

  (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专题报告。

  成果包括纸质报告、图件和相应的电子光盘。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五、评价的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审核验收。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审核、测算和分析,并可委托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规程执行,成果要符合规程要求。天津师范大学作为天津市的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全市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指导工作。

  六、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分类分步实施。其中,国家级开发区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土地利用状况调查,11月中旬完成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11月底前完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12月底前完成验收及报部审核工作;市级开发区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月底前完成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4月底前完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七、评价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评价资料收集、审核等组织实施工作。各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的工作方案,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于2008年9月28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资源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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