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结果应当公示。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除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外,要结合推进“三步式”执法,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划分不同的阶次。
(三)划分行政处罚中罚款的自由裁量阶次有一定难度的,可采取相对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但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五、时间要求
(一)汇总阶段
10月20日前,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将审定的规范自由裁量权意见反馈法规处。
(二)修改和征求意见阶段
11月10日前,法规处组织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对意见进行修改,并征求意见。
(三)审核报批阶段
11月底,由法规处将最终意见报局领导审议通过后,12月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贯彻执行阶段
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法规处负责将量化规范成果在政务网站公开,并印制专门手册,执法人员每人一册,规范指导具体执法工作。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