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8〕76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各探矿权人: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5号)及《
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的要求,对我市2008年探矿权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人需提交下列资料,经探矿权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局地矿处。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探矿权报盘系统导出,纸介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资料起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
(二)本勘查年度工作总结;
(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四)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五)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