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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是地方政府和管道企业的共同责任,要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管道的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一定要措施得力,监管到位;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性。

  五、完善制度,建立管道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责任制,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府和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管道安全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督导制。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探索监督管理工作措施和办法,对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及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问题较多的管段下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分期、分批解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把监督管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实现我市管道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我市管道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责任追究,建立管道保护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事关人民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责任重大。要严格依据《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责任管道企业,由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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