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07〕83号)要求,提高安置质量,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计划安置为辅”的安置模式,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有效就业。
(一)继续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强力推进,全面展开,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1强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全面推进,狠抓落实,自谋职业率要有较大幅度提高。各县(市、区)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省通知精神要求,2011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55%以上。
我市市区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每人30000元,每多一年军龄增发3000元。对四级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的增发3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2000元(增发补助以最高奖项为准,不作累加)。各县(市)补助金要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5-25倍计发。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自谋职业证书及相关证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贷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3年,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对已经自谋职业,并在2年内自己又找到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可退回自谋职业补助金,同意其重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