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的,要依据安置法规、政策。坚决纠正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通过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确保遗留问题于2011年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2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就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助、个人自愿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需求,组织引导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
3认真搞好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中介等服务,拓展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将退役士兵的军龄、服役期间所从事的专业、个人特长、本人就业意向和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存档,录入人才信息库,并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随时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力度。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千方百计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地拟订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及时下达,切实落实。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仍由省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克服困难,坚决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除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在分配形式上,实行“重点安置、双向选择、自谋职业、行业分配”的办法。要进一步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调动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积极性,为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退役士兵时,企业单位按计划数的70%选择,中央、省直属单位按计划的49%选择,剩余计划由安置部门统筹调配,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指标限制,各地可直接进行分配。中央和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与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市区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由单位缴纳6万元有偿转移资金,各县(市)可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标准。有偿转移金的收缴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只接收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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