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须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提出意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按程序审批下达。政府部门自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使用上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须抄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加强对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效能管理,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质认证制度,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设立专项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根据发展需求逐步增加,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和引导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电子政务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分级解决,骨干传输网络运行维护费用下管一级。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各类骨干传输网络和基础信息网络,满足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多渠道投资信息化建设。在竞争性领域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及多种金融工具投资信息化建设。
5加强培训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信息化培训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各类信息化知识与技能培训。切实有效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工作,普及公务员和社会从业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技能。选拔德才兼备、有信息化专业知识的干部充实到信息化相关部门和岗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舆论引导,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举行各类活动,宣传有关信息化的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新技术。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信息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多层次、多领域宣传信息化工作,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和素质,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信息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6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制订完善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和量化标准体系,提出具体的信息化建设任务,定期定量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奖惩机制,确保信息化建设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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