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定期限
安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算。
安阳市知名商标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其所有人应向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经核实符合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认定。逾期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未被通过重新认定的,取消安阳市知名商标资格。被取消安阳市知名商标资格的,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认定。
六、不予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3申请人有侵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未满三年或在近三年内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4违反认定程序的。
七、撤销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安阳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安阳市知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2安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安阳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纠正的;
3安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奖励措施
被认定为安阳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凡获得安阳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均同时成为经市政府认定的安阳“知名商品”。
九、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商标战略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培育我市商标品牌,加快帮扶一批本地优势特色企业、支柱产业、区域性块状经济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争创安阳知名商标。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安阳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安阳知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侵权案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达到移送标准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在本辖区以外的侵权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协助企业赴案发地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