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办[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2012年春节日益临近,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等活动将迎来高峰。近日,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春节期间要将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春节期间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已引发多起重特大火灾(2009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六福建长乐拉丁酒吧火灾、2009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北京央视新址火灾、2011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教训深刻。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做好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烟花爆竹消防安全作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春节期间消防安全稳定。
二、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牵头负责,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要组织安监、公安、消防、建设、工商、交通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本辖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存储、经营等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及工作职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建工程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外墙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要求标识,严禁在建筑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销售烟花爆竹的商铺摊位依法取缔工商营业执照;交通部门要加大对过境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的检查,督促运输车辆落实安全运输制度,确保运输安全。公安机关要结合“清剿火患”战役,积极组织治安、消防及公安派出所等警种联合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销售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火灾防控措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除夕、春节、元宵等烟花爆竹燃放集中的时段,治安、消防及派出所要联合加强巡查检查,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重要交通运输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现场监护。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场所,治安、消防部门要及早介入,严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向主办部门提出禁放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