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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20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努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的需求,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责任制考核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民政、房管、财政、监察、物价、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行、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量、房源、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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