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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五)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本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已与本市、县(市、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市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六)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房;

  (二)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年,已与本市、县(市、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

  (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五)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工业园区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凭《劳动合同》,向工业园区申请安排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本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三)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拆迁安置房;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八)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由当地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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