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督促检查。要把
国务院《意见》的贯彻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督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要组织专项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
国务院《意见》及《分工方案》情况进行督查。从2012年起,对贯彻落实
国务院《意见》及《分工方案》工作情况建立月报告和季度通报制度,各牵头单位每月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
《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由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
《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进展情况,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通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
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
1.在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启动实施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科尔沁草原、阴山北麓草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工程。推进草原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设施畜牧业和人工草场,稳步实施生态移民,培育后续产业。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加大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力度。(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休牧轮牧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实行禁牧。探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3.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草原生态监测监理体系建设,加大草原管护力度。 (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
(二) 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
4.在林区逐步实施“代木能源”工程。加快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等)
5.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持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提高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逐步扭转湿地萎缩趋势。 (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等)
6.继续实施森林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财政厅、林业厅等)
(三) 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
7.国家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启动重点地区防沙治沙专项治理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推广实用技术和模式,鼓励发展沙产业。 (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8.加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力度,启动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实施黄河沿岸十大“孔兑”综合治理。加强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和嫩江、辽河流域黑土区及中小河流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实施阿拉善生态绿洲保护与治理工程。 (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四) 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9.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抓紧开展乌梁素海综合治理。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10.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
11.推进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支持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发展集中供热,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全面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共伴生矿、煤层气、矿井水和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 (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能源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