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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水利、交通建设项目除外。
  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确有必要实行代建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安全生产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方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代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石林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经公布的代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石林县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委托,实施项目代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石林县建设工程代建为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指从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起,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保修期满阶段的代建。主要负责该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安全生产和工期,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交付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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