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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实施代建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委托。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提供相关资料,完成《可研报告》编制直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等相关前期工作,以及按法定程序办理基本建设各项手续。
  第九条 应当实行代建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代建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中的任何一项,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单位、县代建管理机构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办理财务决算手续。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业主单位或者市政工程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建单位移交的代建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筹划、组织建设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章 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用;
  (三)项目投资、规模、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违约责任以及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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